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等,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