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积极组织、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开发、生产、经营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费、纳税、信贷等方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