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照顾。依法保障代表性传承人权益,对代表性传承人从事相关活动支付合理劳动补贴。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