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明确承担民族教育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