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教育教学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举办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民族班、民族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普通高中民族班、自治区级示范性民族中学和民族中等专业学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举办中小学校民族班、示范性民族中小学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