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教育教学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殊教育,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按照规定配齐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积极开展面向少数民族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民族双语教育,重点提高少数民族残疾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