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殊教育,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按照规定配齐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积极开展面向少数民族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民族双语教育,重点提高少数民族残疾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