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建设项目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促进创新创业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

职业教育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