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