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