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