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