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加快军用与民用技术项目相互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