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