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