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