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第三十三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三)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四)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