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

(四)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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