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