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