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