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