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对本届村的财务进行审计。村民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