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一般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和处置时限等内容,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拟定,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