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建立、健全村民实行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三)编制并实施与乡、镇区域规划相适应的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本村经济;

(五)教育、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七)妥善处理与驻地单位和邻村的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