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大风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