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等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大风灾害防御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和部门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