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风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风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提升大风灾害综合防御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