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风灾害,是指因大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对市民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事件。

因大风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