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信息专栏、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向辖区内的公众传播,进行应急处置宣传动员,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电影院、文化馆、体育场(馆)、医院、机场、车站、商场、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单位收到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及时向公众传播。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