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大风灾害预警响应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大风灾害预警级别,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避险措施。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受损的生产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