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大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应急管理、气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大风灾情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大风灾情调查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大风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大风灾害损失情况。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