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大风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大风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制定、完善本单位大风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接收和传播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息;

(四)开展大风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五)确定大风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六)定期巡查,消除大风灾害安全隐患;

(七)发现大风监测设施损坏的,及时报告气象主管机构;

(八)其他防御准备工作。

大风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大风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