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