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