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