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