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