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