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三条有效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