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等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