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等制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