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