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