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燃料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其所销售燃料的质量指标。

工信、商务、能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燃料质量开展抽检等监督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