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物料运输和堆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尘抑尘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