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