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共享等机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