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共享等机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