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