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