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根据国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