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分析结果进行大气污染源排放控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