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