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包括企业数量、运行区域、站场和线网布局等内容。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